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社交平台上,个人声音被(bèi)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pǔbiàn),甚至成为获取流量、牟取利益(lìyì)的工具。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fābù)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入选其中。同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yuànzhǎng)孙铭溪围绕(wéirào)该案接受CCTV13《新闻(xīnwén)1+1》电话采访。
北京互联网法院(fǎyuàn)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shēngyīn)权案件。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gāi)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tígōng)给(gěi)乙(yǐ)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zìyǒu)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yònghù)使用。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jīngchá),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láiyuányú)丙公司的软件产品。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fǎyuàn)认为,原告的声音(shēngyīn)(shēngyīn)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wěndìngxìng),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shíbiéxìng)。甲公司、乙(yǐ)公司、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xíngwéi)承担相应责任。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réngé)权益(quányì),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bǎohù)(bǎohù)。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fāzhǎn),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bìyào)。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bǐng)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有利于(yǒulìyú)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来源:CCTV13《新闻(xīnwé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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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uòzhě):北京互联网法院

社交平台上,个人声音被(bèi)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pǔbiàn),甚至成为获取流量、牟取利益(lìyì)的工具。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fābù)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入选其中。同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yuànzhǎng)孙铭溪围绕(wéirào)该案接受CCTV13《新闻(xīnwén)1+1》电话采访。

北京互联网法院(fǎyuàn)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shēngyīn)权案件。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gāi)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tígōng)给(gěi)乙(yǐ)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zìyǒu)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yònghù)使用。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jīngchá),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láiyuányú)丙公司的软件产品。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fǎyuàn)认为,原告的声音(shēngyīn)(shēngyīn)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wěndìngxìng),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shíbiéxìng)。甲公司、乙(yǐ)公司、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xíngwéi)承担相应责任。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réngé)权益(quányì),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bǎohù)(bǎohù)。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fāzhǎn),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bìyào)。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bǐng)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有利于(yǒulìyú)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来源:CCTV13《新闻(xīnwé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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